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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假冒专利案涉案专利为中科院金属所的“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发明专利(专利号:ZL02144683.0)。2013年,中科院金属所与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4008com云顶集团,授权该公司实施该专利。2017年4008com云顶集团,沈阳融荣公司也获得该专利实施许可。由此,两家公司形成竞对关系。2020年,沈阳融荣公司负责人报案称,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海生涉嫌假冒专利。

2013年11月10日,中科院金属所(甲方)与北京中科普金公司(乙方)签订《抗菌不锈钢技术及产品推广应用合作协议书》,约定:一、合作内容1.甲方将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待授权的5项专利实施许可授权给乙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另附),双方共同提出产品和技术的开发方向和实施方案,乙方具体负责方案的实施。其中包括“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发明专利,ZL02144683.0。授权期限:许可实施的期限为8年。

2019年至2020年,北京中科普金公司在其网站页面使用“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专利号为ZL02144683.0和“一种304型抗菌不锈钢板带材的热处理方法”专利号为ZL20151014146.1的专利证书进行宣传,范海生及该公司销售人员向客户推销抗菌不锈钢原料时,宣称公司拥有上述专利的合法使用权,并给客户发送专利证书。该公司共向广东省揭阳市国丰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销售抗菌不锈钢产品。

在案证据显示,北京中科普金公司对外销售的不锈钢均系委托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科普金公司的销售合同明确了不锈钢的成分及要求,该成分及要求未落入“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ZL02144683.0)的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的销售合同并未写明不锈钢的成分及要求,范海生亦认可其并未使用中科院金属所的“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专利技术,仅在对外宣传时使用该专利证书。

一审判决书显示,沈阳高新区法院认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范海生及北京中科普金公司工作人员对外宣传和销售不锈钢时均称其有中科院金属所的授权,在宣传中也使用了中科院金属所的“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ZL02144683.0)专利证书。而事实上,北京中科普金公司对外销售的不锈钢,并非使用中科院金属所“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的专利技术。因此,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的行为属于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专利号销售自己的产品,其符合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构成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

一审判决书显示,案件审理中,沈阳高新区法院向公诉机关发《建议函》,建议公诉机关对北京中科普金公司追加起诉,但公诉机关《复函》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涉嫌单位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法院虽不能直接认定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并对其判处刑罚,但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范海生的辩护律师指出,一审判决是基于以下查明的事实:北京中科普金公司对外销售的不锈钢的成分及要求均在该公司为权利人专利号ZL20151014146.1的“一种304型抗菌不锈钢板带材的热处理方法”的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内,未落入“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ZL02144683.0)的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的销售合同并未写明不锈钢的成分及要求。

律师提出的具体理由包括,《合作协议书》授权给北京中科普金公司5个专利,包括案涉的专利,中科普金公司有权使用被授权的专利;中科普金公司在经授权情况下4008com云顶集团,有权在对外宣传时使用涉案“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ZL02144683.0)的专利;销售合同未写明不锈钢成分并不代表没有使用涉案专利;因涉案产品用到多个专利技术,且涉案专利及在案其他专利的保护范围均有不同4008com云顶集团,至于涉案产品用了哪些专利、又用了这些专利保护的哪些内容,需要鉴定才可明确查明。

范海生被抓后,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曾向沈阳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中科院金属所在2013年11月10日签订的《抗菌不锈钢技术及产品推广应用合作协议书》(期限8年)合法有效。北京中科普金公司还认为,中科院金属所授予沈阳融荣公司“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专利号为ZL02144683.0)独家使用权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裁定中科院金属所承担违约责任。

2022年1月6日,沈阳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北京中科普金公司与中科院金属所在2013年11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期限8年)合法有效,有效期至该协议终止。同时,裁决认定沈阳融荣公司取得的“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专利号为ZL02144683.0)专利实施许可为普通许可,并非独占许可,中科院金属所不构成违约。换言之,在协议期限内,北京中科普金公司和沈阳融荣公司均对涉案专利有使用权。

🌂(撰稿:沈晶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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